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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有偿捐卵网站 2024重庆失独家庭再生育最新补贴政策,附重庆失独家庭再生

2024-02-28 18:40 来源:未知

重庆有偿捐卵网站福建助孕是一段关于福建助孕的历史,它可以追溯到古代。在福建,助孕文化源远流长,许多家庭都有支持生育的传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改变,福建助孕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福建,有许多支持助孕的家庭和机构。其中,福建协和医院生殖医学科是福建省最有名的助孕机构之一。该科室成立于1988年,是福建省最早建立的助孕机构之一。协和医院生殖医学科拥有一支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助孕团队,他们可以提供各种助孕服务,包括生殖医学咨询、人工授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等。 在福建协和医院生殖医学科,许多成功案例都证明了助孕技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例如,协和医院的助孕团队曾经为一对夫妇提供了成功的助孕服务,让他们实现了生育梦想。 福建协和医院生殖医学科的助孕服务不仅为那些想要孩子的夫妇提供了帮助,也为那些不能自然怀孕的夫妇提供了解决方案。对于那些想要孩子的夫妇来说,协和医院生殖医学科的助孕服务可以让他们实现自己的梦想,而对于那些不能自然怀孕的夫妇来说,助孕技术可以为他们提供一个新的生命。 福建助孕是一段关于福建助孕的历史,它可以追溯到古代。在福建,有许多支持助孕的家庭和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改变,福建助孕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福建协和医院生殖医学科是福建省最有名的助孕机构之一,它的助孕服务可以为那些想要孩子的夫妇提供支持和帮助。

2022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试管婴儿费用明细

随着不孕不育人群的日渐增多,到生殖中心进行试管婴儿手术的人也越来越多,其中很多人比较关心做试管婴儿的流程以及费用问题。下面有一份关于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试管婴儿的流程和费用清单,不了解的朋友可以参考一下。

1、术前检查

女方检查分为两部分即非月经期和月经第2-4天,两部分检查没有时间先后,空腹就诊即可,一般花费3000元左右。男方空腹、排精后2-7天,到医院一次便可完成相应检查,其费用相对女性少点,在1000-2000元之间。

2、建档和准备证件

术前检查完善后就会电话通知患者到院建档,签署相关同意书和检查证件。需要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原件,这一流程是基本上不怎么需要费用的。

在万州区妇幼做试管术前检查费用在1-3k左右

3、进入试管周期

一般月经第2-4天或第20-22天到院检查激素和B超后开始进入试管周期,具体试管方案根据你的病史、年龄和激素水平而定。1个试管周期包括激素降调节、促排卵、取卵、移植,一般期间均不需要住院,且取卵日和移植日均需要再次检查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和身份证。

在这一阶段,不同人选择的促排药不同,因而费用不同,大约在5000-12000不等。同时对于取卵手术仪器的选择在费用上也有偏差,大部分在5000元左右。以及不同的移植手术,其收费也是不同的,二代相对一代试管手术要多5000元左右。

4、移植后检查

移植后第14天查激素HCG测定明确是否妊娠,成功妊娠者移植后第42天行B超检查确定孕囊位置和个数。由于这个并不是一次就能查出来的,所以多次的费用在1000元左右。

未能妊娠者,若有冻胚,可休息1-2月后,月经第2-3天到院启动冻胚移植周期。若没有冻胚,需要重新启动周期取卵培养胚胎。这样相对来说,费用又增加了。综合来看,在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做单周期试管的费用在3-5万元不等。

2022重庆失独家庭再生育最新补贴政策,附重庆失独家庭再生育领取扶助金条件

重庆市卫计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将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其中,对于重庆符合标准的失独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将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

根据《通知》要求,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39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区县(自治县)三级财政承担。重庆市卫计委有关人士表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幅度作为调整依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此外,重庆市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养老保险方面也将享有进一步保障。据了解,对于符合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申请进入城市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养老时,将享有同等条件优先的权利。

“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重庆市卫计委相关人士解释说,对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年满60周岁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原已增发的养老待遇继续发放。

重庆市卫计委表示,还将对享受特别扶助的特殊困难家庭逐步开展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此外,重庆特殊困难家庭还将在医疗保障、农村危旧房改造、公租房、廉租房等多方面获得进一步保障。

注:据市重庆卫计委介绍,以上补贴政策包括的全体是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就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面对如此严重的失独家庭问题,重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相关政策发布,符合条件可申请扶助金。以补充解决他们在医疗、养老、生产、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难。

失独家庭领取扶助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另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一并纳入;符合特别扶助条件丧偶现无配偶、离婚现无配偶(单亲家庭)或配偶一方下落不明的,本人年满49周岁时纳入等等。

另外还对再婚夫妻、无生育能力但依法收养子女夫妻、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死亡而无子女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等特殊情况,都进行了详细说明。

,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重庆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五条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六章胎儿生男生女限制

第三十六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严禁非医学需要生男生女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非医学需要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条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应当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被鉴定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施行非生男生女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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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其实,若是着床出血,还是很好辨认的,因为这时的出的血颜色为浅淡的粉色或褐色,形状呈“条纹状”,不过由于女性自身体质的不同,部分女性即使是着床后出血,其颜色也不一定为粉色或褐色,但其鲜胚却是实实在在的着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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